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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项目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层次最高、资助力度最大、权威性最强的项目,包括应用对策研究和重大基础理论研究两类,以每年两次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方式立项。
  为切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全面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实现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长远目标,特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后备人选培养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从年度经费预算中,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对科研成果优异、有可能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国家重大项目的优秀青年教师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 学校“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后备人选根据不同的年龄,分为“培养人选”和“冲击人选”两个层次,实行公开选拔、定向培养、目标考核、动态管理。每两年遴选一次,每次共选拔5人左右,培养资助期为四年。

第二章 后备人选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
  第五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在编在岗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培养人选”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冲击人选”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至申请日)。
  第六条 学术思想活跃,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思,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重要的科学意义。
  第七条 学术背景良好,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在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方面有望做出国内外同行认可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应用对策研究方面有望做出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造性成果,对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上有比较深入的系统研究,近五年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创新性科研成果。申请“培养人选”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中的两项,申请“冲击人选”,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中的三项。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一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本学科二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4篇;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有影响的学术专著1部,并且该著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奖项级别以现行的评奖体系为准,下同);
  3.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证书持有者,或者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三等奖前2名证书持有者,或者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
  4.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在前二名);
  5.以下科研项目的第一主持人:
  (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国家重点项目;
  (2)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青年项目,或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国家级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
  (3)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重点项目,或者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4)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部门和艺术科学规划部门设立的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国家其他相关部委设立的各类规划项目(需2项);
  6.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或提名奖。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学校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申报当年的12月份。
  第十条 申请人填写《徐州师范大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后备人选申请书》,经单位推荐后方可作为有效申请人选。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和科技处共同对申请材料及资格进行审查后,报人事处复核。对申请人代表性成果等材料,由人事处负责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确定拟资助人选,公示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四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后备人选的资助期为四年,对“培养人选”每年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对“冲击人选”每年资助科研经费6万元,按年度拨款。
  如果入选者提前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专项资助,则将剩余资助经费作为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十四条 我校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后备人选实行定向培养与目标考核。
  (一)定向培养
  1.在成为“后备人选”的第二年,须赴境外高水平大学进行1—2年的合作研修或博士后研究工作,研究方向须与原来的研究领域相一致。
  2.每年均须参加本学科领域顶尖级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在研讨会上宣读论文。
  3.在专家的指导下,确定研究课题,进行深入研究,争取成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子项目或研究团队成员。
  4.成为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人才工程项目的入选者。
  5.成为科技创新团队的首席专家或骨干成员,借助团队的力量,深化研究。
  6.能够以研究项目为载体,申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二)“培养人选”的目标考核(资助期内)
  1.在本学科一级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
  2.主持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1项必须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3.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项目。
  4.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在前2名)。
  (三)“冲击人选”的目标考核(资助期内)
  1.在本学科一级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必须收录于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
  2.主持1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3.以独立或第一人选身份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
  第十五条 资助期间,学校将对入选者进行中期(两年)、期满(四年)考核,中期考核不分档次,主要内容为考核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由专家对研究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查找问题,进一步明确研究路径。
  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培养人选”的期满考核
  超额高质量地完成预定目标的人员,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直接成为“冲击人选”;完成预定目标的人员,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如果想成为“冲击人选”,则须重新申报;没能完成预定目标,经过专家审核、认为研究工作已无可能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人员,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禁止申报以后的各期“冲击人选”。
  2.“冲击人选”的期满考核
  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人选,考核结果定为“优秀”;完成预定目标的人选,考核结果定为“合格”;没能完成预定目标的人选,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科研工作和境外研修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入选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经费的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入选者在受资助期间,须与学校签定工作协议,如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学校,应退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入选者因个人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学校将终止资助。
  第十九条 入选者如果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对其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款项,并报请校纪委和监察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对“培养人选”和“冲击人选”分别资助一次。对虽未成为后备人选,但获得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5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学校将划拨25万元经费作为特别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