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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运行维护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的管理,提高实验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又称实验室经常费、消耗费,是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日常消耗经费。其使用范围包括:购置实验教学所需的一般低值耐用 品(工具、量具、器具及简单教具等);采购各种实验教学所需的易耗品(玻璃 器皿、实验药品、电脑耗材等实验材料);支付实验教学所用的试件和零星加工费等;支付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费等;购置实验室人员必要的劳动保 护用品及实验室卫生用具;实验技术人员计划内培训费、图书资料费等。

第二章  划拨标准

   第三条 年度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根据各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实验 室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等情况按比例进行核定。各学院年度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总额由如下比例标准划拨:

   1.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的1%

   2.实验教学任务:计算机类实验0.3/人时数、非计算机类实验0.7/人 时数

   3.实验技术人员计划内培训费、图书资料费按实验室人员编制数 1000/ 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每年十一月份,以各系为单位,根据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和实验教学任务等情况编制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学年预算计划,填写《商学院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预算申报计划表》,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报实验教学中心。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汇总各系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和上一年度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等情况按划拨标准核定各学院年度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预算分配方案。

    第六条 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分配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财务处发文下达学院本年度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计划。

    第七条 凡未按要求或不及时报送预算计划及有关材料的,不予划拨本年度 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学院负责下拨的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严格按分配计划控制使用,在额定计划经费内支出 的,由学院自行制订采购计划,经主管院长审核后自行组织采购。应严格按照《江苏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以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把好计划审批和采购验收关,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不准挪用、套用、挤占实验室运行维持经费,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