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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和规定,为了更科学、规范的做好 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要求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能够树立档案意识。

第二条 各实验室每学年度应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情况信息。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档案资料的,均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实验室批准建立、调整的文件;实验室用房的相关图纸;实验室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室先进评比和得奖材料;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实验室工 作日记;教育部要求上报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各方面信息。

第五条 实验技术队伍方面:人员考核晋升情况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六条 实验教学方面: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实验教材和指导书;实验技术研究内容及成果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七条 仪器设备方面: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调拨、报废凭证;低值耐用易耗品账册;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八条 科研方面:项目的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鉴定报告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九条 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如照片、录像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