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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师大设[199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 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 委20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与对外技术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的实体。实验室建立、调整与撤 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 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发扬自力更生和 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承担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负责组织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仪器装备和教学用软件;培训、安排实验教学指导人员,保证 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 验技能的训练,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 的作风。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不断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或社会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根据需要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创造条件,使实验室成为教学和 科研的重要基地。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 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发 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改造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逐步使实验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校、系(院、部)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管校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设备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的建立与撤销、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布局与管理、高档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论证,提出建议或意见,供校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设备处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实验室完成各项基本任务的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投资方案、设备经费分配,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并监督执行。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选购、使用、维修、保管和报损、报失、报废等工作,提高投资效益。

六、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校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为加强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系(院、部、中心)设一位分管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对人力、物力、财力、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搞好各项建设。

第十七条 要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自筹基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努力开拓投资渠道,不断加大投资力度。

第十八条 在制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时,经费分配要坚持保证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兼顾有科研项目实验室的投资。注重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一、实验室制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实验室人员共同讨论编制,经主管系()领导审批签字,报校设备处汇总审定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二、制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充分考虑原有仪器设备的基础;对增添新的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选型,尽快使用。

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单价五万元以上),必须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购置。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提倡协作共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实行实验室计算机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校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室特点的规章制度,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办法以及实验室安全制度等。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其管理办法按《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五章 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所属系(院、部)推荐上报后经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领导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基本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综合效益;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 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又红又专、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加强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有计划地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责、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评聘,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加强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人员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激励先进、促进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