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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系统模拟仿真综合训练中心规章制度


    1

    江苏师范大学商务系统模拟仿真综合训练中心工作规程

    2

    江苏师范大学商务系统模拟仿真综合训练中心安全及实验室管理规定

    3

    江苏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4

    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5

    江苏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档案管理规定

    6

    江苏师范大学商务系统模拟仿真综合训练中心岗位责任规定

    7

    江苏师范大学商务系统模拟仿真综合训练中心绩效考核办法

    8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江苏师范大学商务系统模拟仿真综合训练中心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训练中心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应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同时本综合训练中心建设也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中心工作也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我院的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综合训练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研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综合训练中心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自力更生、艰苦朴素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理、财力的作用,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进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综合训练中心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当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综合训练中心要向学生开放并逐步向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充分挖掘潜力,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创造科研条件;加强与社会的联系,综合训练中心要积极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中心活力。

    第七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综合训练中心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九条 由一名副院长主管综合训练中心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综合训练中心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综合训练中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综合训练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综合训练中心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综合训练中心管理制度,主管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5)主管综合训练中心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综合训练中心人员定编、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条 综合训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综合训练中心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各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放射、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综合训练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列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规划过程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综合训练中心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综合训练中心人员实行上班制,中心人员职责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综合训练中心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做好综合训练中心评估工作。


    江苏师范大学商务系统模拟仿真综合训练中心安全及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中心的辅助教学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体制

    中心实验室的使用与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层负责的机制。

    第三条 职责

    中心实验室日常使用与管理,由各实验室管理员具体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实验室内所有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维修工作;

    2.认真保管好实验室内设备,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3.负责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定期做好防病毒软件的升级、查毒工作;

    4.负责保存实验室使用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5.负责实验室的防盗、防火、安全问题及卫生问题;

    6.负责安装和卸载各种应用软件;

    7.及时、准确做好实验室数据备份,以便出现问题时及时恢复;

    8.维持上机秩序,负责课前准备,以保证正常的教学活动;

    9.指导任课教师正确使用实验室管理软件;

    10.实验室管理员负责通知需要安装软件的任课教师或培训单位提前一周提交申请,并提供要安装的软件,经主管领导审签后方可安装或使用;

    11.由于各种原因实验室无法正常使用时要提前通知教务处;

    12.严格按设备的维护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严格遵守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生故障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13.实验室内所有设备、仪器等物品要妥善保管,向外移(带)设备及物品,需有主管领导的批示或经实验室工作负责人批准,方可拿出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爱护机器设备,确保中心财产不受损坏,如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以得到妥善处理;

    14.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要对水、暖、电设备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并上报;

    15.机房内工作人员要掌握防患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切断总电源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条 使用实验室人员操作规程

    1.需要使用实验室的部门要提前一周提交申请,交由中心主任签字,由中心技术部负责人统一安排;

    2.除中心管理人员外,一般人员无故不得进入实验室。对外来实习或培训需要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

    3.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防火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禁止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要保持实验室卫生,严格控制实验室温、湿度,保持各种设备运行的良好环境。

    5.在实验室使用期间由任课教师或使用人员负责实验室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6.实验室机器设备出现问题要及时与管理员联系,并做好实验室使用记录;

    7.每次使用实验室前后要与管理员做好设备交接。

    第五条 学生使用实验室管理细则

    1.学生上课期间必须服从教师的统一管理,有意见课后反映给教师。

    2.凡在实验室上机的同学,不准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私自调换上机时间。

    3.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纸、吃各种小食品,不允许在实验台上乱写、乱刻、乱划。

    4.各班班长、学习委员需提前到实验室,与实验教师一起组织本班同学按要求进入实验室。

    5.学生进入、离开实验室必须顺序行进,不得拥挤。

    6.学生入座后,应首先检查每人所用设备完好情况,如有问题,马上报告。

    7.学生在实验室内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学生上课期间严禁玩游戏,学生不得随意操作与其本次实验教学无关的内容。

    8.学生在实验过程中不得对设备进行恶性操作(如用力敲键盘、鼠标、随意拔插换键盘鼠标、格式化硬盘、增加或修改口令等)

    9.学生在操作计算机或上网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严禁浏览、传播、保存反动或黄色信息。

    10.实验结束后,学生应保持实验台的整齐、清洁,键盘、鼠标、凳子放回原位。班长与学习委员填写相应记录。


    江苏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发展的实际,通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创新,逐步建成队伍稳定、机制灵活、分层管理、信息齐全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指由学校投入资金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总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教育部规定的精密、稀缺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需要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
    .建立“江苏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系统”,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2.制定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的管理,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3审核相关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费用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4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的统计上报、信息发布,协调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有关事宜;
    5管委会授权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 根据仪器设备特点和教学科研需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由各个实验中心具体负责,实验中心设一名专职管理员,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1汇总并初审设备维修计划、必需的材料采购计划、仪器功能开发方案、技术人员培训方案、酬金等发放标准,以上汇总和初审须以书面形式报管理办公室,形成终审结果后执行;
    2.定期检查大型仪器使用记录,统计使用机时;按月统计大型仪器服务收费和支出情况;
    3.完成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和评估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4.完成管理办公室授权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实验中心按仪器设备所在学院下设若干实验室,学院要明确一位院级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学院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学院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建立各实验室的运行机制(包括网络建设和上网预约与数据统计等),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检定规程,规范各种实验记录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2.保证本学院实验室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符合大型仪器设备的要求,大型仪器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95%以上,负责组织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功能开发及创新实验方法的建立;
    3.审查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本学院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
    4.制订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计划、必需的材料采购计划、仪器功能开发及技术人员培训方案、酬金发放标准,报实验中心管理员;
    5.严格执行《江苏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6.协调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有关事宜。
    第六条 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的技术人员或仪器操作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其主要职责:
    1. 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技术,及时排除和处理设备一般性故障,制订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保证操作质量;
    2. 做好咨询服务,为用户提供时间保障,不得无故拒绝用户使用;
    3. 定期做好仪器维护和保养,使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学院和实验中心管理员;
    4. 保持仪器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及时编制所需消耗品的补充、购置计划并提交学院;
    5. 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要确保内容完整(包括实验项目名称、使用机时、使用耗材、应收取的实际费用),使用记录须有操作人员和用户的签字;
    6.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实行滚动管理并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基金由学校投入和部分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入组成,主要用于平台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等。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按《江苏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与评估结果是确定实验室相关费用额度的依据之一。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与评估主要从年度使用机时、样品数、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各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考核与评估一次,并将考核与评估结果向管委会汇报。

    第十条 学校每年将大型仪器设备考核与评估情况上网公布,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 号)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仪器设备,杜绝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有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在设备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各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帐、物移交工作,手续不全或帐目不清,接收人可拒绝接收。

    三、适用范围

    第六条凡单价在 800 (800 )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凡单价在 800 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管理范围。其中单价在 300 元(含 3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单价在 300 元以下的低值仪器由院系自行管理。

    第八条基建项目中购置的可以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的(如网络设备等)也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九条无论何种经费来源、何种渠道(教研课题、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自筹经费、各种基金或其他途径)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条仪器设备资产值的变更

    1.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其资产值。

    2.购置仪器设备的附件或增加新的配件,按实际价格增加其资产值。

    3.原有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资产值。

    四、仪器设备申购、采购与验收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于每年度末在调研的基础上,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调研表”。调研表必须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及购置理由等内容,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送设备处。设备处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汇总,报主管校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设备购置前由使用单位和设备处共同进行市场调研,从性能指标、技术参数、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选型论证要严格把关,要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观念,树立专管共用意识,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三条申购单价在 5 万元( 5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设备处汇总后,提请分管校长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大宗仪器设备采购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质,竞价,竞售后服务”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所购设备质量,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原则上由设备处统一组织或委托采购,各单位不得擅自订购或改动计划。如确实需要调整,应事先向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订货合同统一由设备处教学设备科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由教学设备科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购置单价在 300 元(含 3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凭填写的“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和发票经设备处教学设备科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到计财处报销。购置单价在 300 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由院系负责入库、建帐、管理。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到货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说明书、装箱单及设备的技术性能等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设备处、申购单位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在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工程师到达安装现场后,验收小组要及时验收(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一般为 3个月),必要时可以请商检局派员共同验收。安装调试前要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安装调试后需逐项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名后存档。

    3.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由采购部门尽快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承诺的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

    五、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各院系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核算,各院系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设备处对已入库的设备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编号、建帐、填写固定资产标签。设备处、计财处、各院系设置相对应的分户分类帐,并注明存放地点、使用单位及使用人。设备处每半年与计财处对帐一次,以保持帐帐相符;每一年与使用单位对帐一次,以保持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应经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向设备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设备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经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拆改。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院系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由中心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我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设备处同意,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并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3.对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因工作调动、出国留学或离退休的教职工离开本单位前,应归还所借用的仪器设备。经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签字认可、设备处盖章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5.学校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学校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须带出者,需经中心主任签字、院系分管领导批准,设备处备案办理出门手续后,方可带出。

    六、仪器设备维修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维修要坚持以内部维修为主、社会力量维修为辅的原则,努力提高维修人员的综合能力,加大维修投入,保证专款专用,使仪器设备始终保持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由使用单位根据仪器设备验收时供货方提供的保修单,及时与供货方联系。

    第二十四条在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需填写《江苏师范大学教学、科研设备维修申请表》 ,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与设备处设备维护中心取得联系,报设备处审批后送维修部门维修。擅自维修须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设备维护中心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提高维修效率,降低维修成本。内修设备维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修理时间,要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需外修的设备要及时与供货方取得联系,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修复。

    第二十六条设备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保养水平,要保持良好的使用环境,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保养,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防止设备带故障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七、仪器设备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单位间仪器设备的调剂或因部门的分、合而涉及到仪器设备转移,需经转出、转入单位领导同意,设备处批准,并由经办人签字认可后到设备处中心管理科办理仪器设备转帐手续。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我校闲置多余,教学科研不需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与设备处洽谈协商,经双方同意并签章认可后,方可办理仪器设备调拨手续。

    2.调拨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价调拨。调拨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由校外单位、设备处共同协商。调拨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设备。

    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中心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失、报废申报表》,经中心主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经技术鉴定小组讨论) 、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

    3.单价在 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处审批;单价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须经主管校长审批。非自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处置所得残值需全额上交学校。

    第三十条对仪器设备的报废,应坚持报废不留用、留用不报废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应赔偿。因失窃必须向校保卫处报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机关各部门、室、所、中心,参照院系管理办法执行。

    八、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实验中心档案管理规定


    建立和完善中心档案,是正确全面地反映中心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改革发展历史的重要手段,也是管理过程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的具体要求,是用以判断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依据。加强中心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档案管理,既是材料积累的需要,也是规范管理的需要,更是发展的需要。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中心档案管理组织机构

    1.中心档案管理工作是中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心主任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各院系应把该项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

    2.校档案馆负责指导中心档案工作业务,凡属校档案馆建档的材料,由各院系统一集中上交,其余材料归存于中心。保存在本单位的档案,应根据中心工作档案的内容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定期归档。

    3.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师和研究人员应根据工作档案的内容,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做好有关事项的记录,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本单位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中心档案管理的内容

    1.中心档案归档的范围应遵循中心特有的历史性、社会性、综合性和适用性等规律来划定,并以有利于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开展为前提。

    2.中心建设方面:中心工作计划;学校和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实验教学和中心工作的文件;中心批准建立或撤并、调整的依据文件;中心的各类考核评估材料、实验教学与中心建设先进评比及获奖材料、获奖证书;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中心改造后的电路布线图,水、气管道布局图,以及一些特殊技术安全的设施施工图等。

    3.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方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验收报告、入库单、固定资产明细账册、报修单、使用维修记录、报废单、外调及内调等凭证;校管低值仪器账册;国内外赠送仪器设备清单;消耗品及材料的领用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论证报告、安装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损坏维修记录,以及测试样品的数据分析记录、说明书;教供一表等。

    4.实验教学管理方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教学课程表、实验项目统计表、实验实际开出记录、实验教学考核办法等有关记录;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研究及其成果;教研立项和教改立项及其成果;新开实验(含验证、综合、设计)报告、自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报告及鉴定报告;教供二表等。

    5.实验人员管理方面:中心制定的各项岗位责任制、分工细则及管理制度;中心专职人员工作日志;中心研究活动记录;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验收报告;中心人员技术培训及执行情况记录、人员考核材料、人员晋升记录、重要的工作日记;教供三表等。

    6.中心经费管理方面:经费申请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及使用效益报告;中心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实验用品消耗、仪器设备维修等经费支出情况统计;中心年度科研项目、对外培训、测试、技术协作、劳务收入情况统计等。

    7.科研及科技开发项目管理方面: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书及协议书、项目完成的鉴定报告;专利申请材料、科技开发、成果转让等。

    8.新建中心应及时建立工作档案。

    三、附则

    1.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有关中心档案资料者,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注意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用后及时归还。

    2.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商务系统模拟仿真综合训练中心岗位责任规定


    一、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根据综合训练中心工作规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2.负责制定综合训练中心的长短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3.带领综合训练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科研任务要求,会同系主任确定每学期教学和科研项目的实验,制定每学期综合训练中心工作计划。

    4.领导和组织全体施嫣娇是认真实施综合训练中心工作计划,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保证教学和科研实验的进行。

    5.全面负责综合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的申报、管理工作,每学期制定使用维修计划,合理开支实验室的各项经费,提高中心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6.负责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方案,组织安排中心各类人员的业务提高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人员的考核工作。

    7.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实验教师工作考核办法,顶起督促检查综合训练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总结综合训练中心工作,对实验教师的工作进行学期和年度考核,开展评比活动等。

    8.负责本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9.协调处理综合训练中心内外日常事务。


    二、中心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1.根据学院拟定的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课时,确定实验项目,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进度,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课程计划,认真编写实验指导书承担教学实验任务,指导学生实验,评阅实验报告。配合任课教师做好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相关工作。

    2.承担综合训练中心主任分配的技术行政工作,参加综合训练中心建设和规划工作,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实验设备或财产的管理工作。

    3.实验课前要到实验中心机房现场检查实验准备情况,与技术人员一起调试好所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安装好所用的实验教学软件,保证全部实验用计算机等设备处于正常状态,按时开始实验。

    4.在指导实验的过程中应严格要求学生规范操作突出基本技能训练,及时纠正错误操作。发现学生损坏实验设备时,应现场查清操作违规程度,及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妥善处理;实验完毕,严格检查学生实验的操作记录认定合格方可签字,准许学生离开,然后将实验用过的仪器设备归位并存放好。

    5.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准确记载实验成绩,做好实验课的考查、测验工作。实验课期末考查分书面和操作两部分,书面答卷包括教材规定的重点内容。操作考查应随机抽题,每步操作都应定出评分细则,评分要公开公正。

    6.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敢于改革创新,积极开展实验研究,尽量更新实验项目,增加仪器实验。积极采用现代化实验技术。增加提高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尽早组织学生参加科技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


    三、中心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每天记录实验教学中心的计算机及服务器运行情况,检查机器设备是否存在问题,同时应该积极配合其他成员进行机器的维修维护工作。

    2.负责每个月底对中心的计算机及服务器系统进行全面的检修工作,统计、汇总并维修硬件存在的问题,完善系统的漏洞和相关的软件升级更新工作,并对软硬件系统的运行状态做出书面评价和总结。

    3.负责维修维护故障机器。工作的要求:属于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或系统参数配置的故障,技术人员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维护工作;属于机器硬件的故障,如果中心备有可替换配件,技术人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完成维修维护工作;如果中心当时没有可替换配件,维修组成员应当在配件购入到位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维护工作,并做好检修记录,及时写出检修报告。

    4.对机器进行维修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不当操作造成的人身损伤和机器硬件的损坏。

    5.根据综合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的当前状况,提出仪器设备的合理购置方案,对新购入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

    6.技术人员应当利用综合训练中心丰富的软、硬件资源,不断提高自己的计算机维修维护技术水平。


    四、中心实验室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1.值班人员必须准时上下班,按时开机。值班必须尽心尽责,无人顶替不随便离开机房或提前关机。

    2.值班时,应每隔半小时在机房内巡查一遍,查看上级同学的计算机硬件使用情况和上机内容,对有违反管理规定的同学要进行相应的处置,同时检查机器的配件有无丢失。

    3.注意学生上机登记情况。

    4.热情回答学生上机遇到的问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满足学生的合理要求。




















    江苏师范大学商务系统模拟仿真综合训练中心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调动广大教师、实验教学中心技术人员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积极性,考虑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特殊性,经研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方式

    实验教学中心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进行的时间为每年年底。考核采用由中心组织进行自评和互评,中心考评领导小组进行复查的方式。

    第三条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客观反映实验室的管理状况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组织

    考核实行实验室、实验中心自评,各单位全面考评,学校抽查考评的三级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分管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成立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实验室(中心)主任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采用记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报请中心主任批准,公布考评结果。

    考核内容和标准分有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实验管理

    范围包括学生实验教学、企业职工培训,实验教学的管理以及实验完成情况,满分为25分。包括:

    ⑴实验准备情况:满分5分,无准备扣5分,少1个准备扣1分,直至扣完5分;

    ⑵实验计划安排情况:满分5分,无安排表扣5分,少1 个扣1分,直至扣完5分;

    ⑶实验档案情况:满分5分,无档案扣5 分,无记录、指导书、实验报告等每少1 种扣1 分,直至扣完5分。

    ⑷实验完成情况:满分为10分。其中基础课实验100%计算,专业基础课按98%计算,专业课实验按95%计算,每减少2%1 分。百分数按实际开出实验个数/应开实验个数 *100%来计算。

    教学实验管理项目的检查方式为抽查记录。

    实验教学中心资产管理

    范围包括仪器设备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满分为25分。包括:

    ⑴财物相符:满分为5分,无账册者全扣并取消当年评优秀资格,其余每抽到1件不符扣1分,直至扣完5分。

    ⑵完好率:满分为5分,每抽到1件损坏扣1分,直至扣完5分。

    检查方式:抽5件检查。

    ⑶软件运行维护:满分为5分,仿真软件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取消当年评优秀资格,其余每抽到1个仿真软件子系统运行有较大问题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检查方式:抽5个系统检查。

    (4)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满分为10分,包括:

    1)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满分为4分,缺1种的扣1分,直至扣完4分;

    2)完好率:满分为3分,每损坏1件扣1分,直至扣完3分;

    3)利用率:满分为3分,每抽到1件年利用率低于400小时/年标准的扣1分,直至扣完3分。检查方式:总台件小于3台的全查,大于3(3)的实验教学中心查3台件。

    ⒊实验教学中心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

    范围包括实验教学中心的布局、实验教学中心日常安全与卫生的规章制度建设,以及实验教学中心的清洁卫生,满分为15分。其中:

    ⑴实验教学中心的布局:满分为5分,以整齐、整洁、实用、安全为原则,

    不足的扣15分;

    ⑵实验教学中心日常安全与卫生的规章制度建设:满分为5分,包括有无安全卫生值日表、用水、电、气以及防水、防火、防爆、防盗有无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应该有的而没有做的,每少1种扣1分,直至扣完5分,实验教学中心在学年发生过水、火、爆炸等意外事故者或由于疏忽被盗损失严重的全扣并取消当年评优秀资格;

    ⑶实验教学中心的清洁卫生:满分为5分,实验教学中心常用仪器、家具应保持清洁、门窗以及地面也需相应保持整洁,每发现1处明显不清洁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检查方式:看记录、现场抽查。

    ⒋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范围包括学生实验教学、企业职工培训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满分为25分。其中实验工作量完成情况为完成的人时数和应开实验的人时数之比与总百分比相比较,每减少1%1分,直至扣完15分。总百分比为100%。完成质量情况根据调查反映,情况差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10分。

    ⒌综合管理:满分为10分。由考评领导小组结合实验教学中心完成实验技术开发、实验教学的改革、人员培训、按时上交统计报表、实验教学中心室内以及仪器设备的自修率等综合情况打分。

    第六条考核违规处罚

    考评领导小组在复查过程中一经查实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该单位三年评优秀资格。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中心做实验,不得迟到。

    二、进入中心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谈笑,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不动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不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注意环境卫生,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

    三、实验前学生应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和基本要求,掌握原理和方法,独立完成实验准备工作。实验时,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才能开始做实验。

    四、实验时应严肃认真、正确操作,仔细观察,要准确、真实记录各种实验数据,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

    五、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等,迅速停止实验,设法制止事态的扩大,并立即向指导老师报告,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

    六、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先了解性能和操作方法,未经教师同意,不得任意操作,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验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或丢失仪器、配件、工具的,均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上报院系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按章赔偿。凡隐瞒事故不报者,从重处理。

    八、实验完毕,在指导教师检查清点所用仪器、工具后,并做好清洁卫生、切断电源、气源、关好水龙头,实验数据在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方可离开中心。

    九、实验后要认真写好实验报告(包括认真分析实验结果、精确处理数据、图表)

    十、学生进入开放中心做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时,应按学生相关规定事先与有关中心老师联系,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设计方案、所需实验仪器和材料等,经同意后方可在中心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十一、本守则由指导教师和参加实验的人员共同监督,严格执行。违者令其停止实验,责任自负。

    十二、本守则由设备处负责解释。